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红十字会各种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市红十字会引进和争取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引进的项目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救灾救助实际需求,符合吴忠市的实际情况,服务于吴忠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红十字会的总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应本着吴忠市红十字会为项目主要实施方的原则。所有引进和争取的项目由吴忠市红十字会统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中国红十字会法》及红十字会章程中规定的职责范围,或经上级党委、政府,国家、自治区红十字会批准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建立项目资料档案,为项目推介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 项目推荐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筛选后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推荐项目。在自治区红十字会的指导下负责做好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红十字国际组织、其他国家红十字会以及香港、澳、台红十字组织的项目联系与引进工作。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在推荐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的实际需求及执行能力、资金的配套支持等因素。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设定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监督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时纠正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以便及时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除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检查外,同时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专人负责管理的原则,定期汇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很好地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 各单位、人民群众及项目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的监督,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红十字精神的宣传,发展基层红十字组织、团体(个人)会员和志愿者开展相关的红十字会活动。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做好同捐赠方及其代表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妥善处理“文化差异”。
第十六条 在确定项目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地堪、施工单位时,必须依法按程序实行公开招标等形式。在项目推进阶段,市红十字会要及时与援助方取得联系,并接受审计、指导与检查。
第五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穿项目实施的始终,由市红十字会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并认真落实,各县红十字会应将督导活动纳入项目实施计划。各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九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每次督导应有督导报告,记录督导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市红十字会的督导报告应上报自治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项目评估从时间上可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从类型上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由红十字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方人员参与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须备齐项目开工前后所有资料并归档,以备项目峻工时接受各级审计之用。
第六章 项目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报告分为文字报告和财务报告,县红十字应向市红十字会报告,市红十字会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告。根据项目计划书要求,项目报告可分为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终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规定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不能按时提交的,应提前说明原因并报告吴忠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接收、划拨的项目资金,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财务执行报告,并上报自治区红十字会业务部门。由自治区红十字会财务部门审核汇总经项目管理部门会签后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捐赠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报告还应当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他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视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督察与评估报告、基线调查资料、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安全、质量等方面事故,应第一时间向自治区红十字会及当地政府报告。
第七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援助方和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援建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项目资金应存入规定的银行账户,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执行项目所产生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等标准按照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争取的项目可向当地政府申请配套一定比例的项目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财务报告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三十四条 必要时市红十字会可组织内部或外部项目审计。
第八章 项目培训与交流
第三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加强项目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项目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与其他红十字会开展联系,加强项目交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按本办法实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报自治区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8日起生效,解释权在吴忠市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