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吴忠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市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三、市红十字会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募捐呼吁。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
四、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开设专户,建立专账,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按照捐赠意愿使用捐赠款物,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款物,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五、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将受赠款物登记造册,所有捐款(物)单位和个人捐款(物)都必须及时通过媒体、红十字会网站向社会公布,保证捐赠款物管理严格规范。
六、提高募捐管理的透明度,市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纪委、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七、市红十字会建立捐赠款物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市纪委等部门反馈捐赠款物的去向和使用情况。